一、
交通標志牌桿應設置在車輛行進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,并宜設置在車輛前進方向的右側或車行道上方。當路段單向車道數(shù)大于4條、道路交通量大、大車比例高時,宜分別在車輛前進方向左、右兩側設置相同的交通標志。
二、標志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、警告
標志牌桿的前置距離可根據(jù)道路的設計速度和條件類型按表確定,也可按所處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車速度或運行速度,以及道路具體條件進行適當調整;
2、禁令、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禁止、限制或遵循路段的開始位置,部分禁令、指示標志開始路段的交叉口前還宜設置相應的提前預告標志,使被限制車輛能提前了解相關信息;
3、
指路標志牌桿及其他標志設置位置,應符合本規(guī)范對各個標志設置的具體規(guī)定。
三、標志設置位置除滿足前置距離和視認性要求外,還應符合下列要求:
1、不得影響道路的停車視距和妨礙交通安全;
2、不宜緊靠沿街建筑物的門窗前及車輛出入口前;
3、與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側向距離;
4、快速路標志之間間距不宜小于100m,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標志zui小間距不宜小于30m,當不能滿足zui小設置距離時,應采用互不遮擋的支撐結構形式;
5、不得被上跨道路結構、照明設施、監(jiān)控設施、廣告構筑物以及樹木等遮擋;
6、不應影響其他交通設施。
四、不同種類的標志不宜并列設置,當受條件限制需并列設置時,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、安裝在同一支撐結構上標志不應超過4個,并應按禁令、指示、警告的順序,先上后下、先左后右排列;
2、同類標志的設置順序,應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;
3、停車讓行標志、減速讓行標志、會車讓行標志、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牌桿、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牌桿應單獨設置;當條件限制需并列設置時,同一支撐結構上標志不應超過2個;
4、當指路標志牌桿和分向行駛車道標志需并列設置時,應按分向行駛車道標志牌桿、指路標志牌桿順序從左至右排列。
五、輔助標志應設置在被說明的主標志下緣,當需要兩種以上內容的輔助標志牌桿對主標志進行說明時,可采用組合形式,但組合的內容不宜多于3種。